關於竹塹文教基金會


財團法人竹塹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 

第 一 條: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竹塹文教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二 條:本會以關懷鄉土文化教育,促進人文發展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:

一、辦理並促進全國文史社團、社教機構之交流事項。

二、舉辦鄉土文化藝術展演及文史推廣活動。

三、蒐集、研究、整理、出版鄉土文化資產。

四、培育鄉土文史人才、獎助文史創作。

五、舉辦兩岸文化交流事宜。

六、協助政府推動各項鄉土文化藝術建設。

七、其他與文教活動有關之事項。

第 三 條: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,由林秉暉先生等捐助,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助。

第 四 條: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經國路一段三七九巷十九號七樓之三。

第 五 條: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左:

  • 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  •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。
  •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  • 獎助案件的處裡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  •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  • 董事之改選(聘)。

第 六 條:本會董事會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,並須為奇數,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

第 七 條: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,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下屆董事,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,舊任董事屆期自動解職。董事在任期內連續三次不出席董事會,下屆擬不續聘推薦之,改由其他董事推薦董事。

第 八 條:本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,常務董事三人,董事長由董事會就常務董事中選一人任之,常務董事由董事會董事互選三人任之。

第 九 條:董事長、常務董事、董事均為無给職。

第 十 條:董事長之職權如左:

  • 綜理本會會務。
  • 對外代表本會。

第十一條:常務董事之職責如左:

  • 推動董事會決議事項。
  • 基金會孳息之運用與分配。
  • 辦理有關本會目的事業之經常性業務。
  • 當董事長未克行使職權時,得為董事長指定之代理。

第十二條:本會常務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,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如董事長缺席,由董事長就常務董事中,指定一人代理。董事會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使得開會,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。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一、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份。

二、不動產處分之擬議。

三、解散之擬議。
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,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十三條:本會設執行長一人,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承董事長之命,辦理本會一切會務。另設秘書、助理及幹事若干人,由執行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協助執行長處理日常會務。

第十四條:本會得設分事務所及各部、處、組、室、中心、館、委員會等相關組織,並選聘顧問、委員、志工等人員,以推動會務,由執行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成立並聘任之。

第十五條: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以前,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  •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  •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  • 財產清冊(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證影本)。

第十六條: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十七條: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,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
第十八條: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
第十九條:本會永久存立,非經主管機關之命令或法院之宣告,不得解散。

第二十條:本會系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。

第二十一條: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二十二條: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