董事會


本會設董事會管理,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,並須為奇數,每屆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以下為董事會負責職權:

  • 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  •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。
  •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  • 獎助案件的處裡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  •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  • 董事之改選(聘)。

本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,常務董事三人,董事長由董事會就常務董事中選一人任之,常務董事由董事會董事互選三人任之。董事長、常務董事、董事均為無给職。

董事長之職權:

  • 綜理本會會務。
  • 對外代表本會。

常務董事之職責:

  • 推動董事會決議事項。
  • 基金會孳息之運用與分配。
  • 辦理有關本會目的事業之經常性業務。
  • 當董事長未克行使職權時,得為董事長指定之代理。